(2014)连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刘秀明与谢登通、谢月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明,谢登通,谢月月,谢学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刘秀明,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杨德群、林海燕,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登通,男,194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谢月月,女,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谢学栋,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明与被告谢登通、谢月月、谢学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秀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叶 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