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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与焦作市风光砼业有限公司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焦作市风光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行审1号申请人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晓平,局长。被申请人焦作市风光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同霞。申请人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焦作市风光砼业有限公司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一案,申请人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焦安监罚决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焦作市风光砼业有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0月9日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至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准予执行;二、被申请人焦作市风光砼业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10万元以及加处罚款10万元,合计20万元。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保方审 判 员  刘征安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郝筱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