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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5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延边弘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弘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550-3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弘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石钢,该项目部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29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项目部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项目部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项目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二、扣划被执行人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至延吉市人民法院。三、冻结被执行人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未申请法院延长期限的,冻结效力消灭,责任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光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梅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