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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平与山东科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山东科信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442号原告李平,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闫学礼,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科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李荣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长新,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与被告山东科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科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平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平撤回对被告山东科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李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莹人民陪审员  王美喜人民陪审员  李业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新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