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安成文与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成文,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2号申请执行人安成文,男,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执行人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13号7层。法定代表人郑敬豪,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成文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安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成文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金69000元、经济损失216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劳人仲字(2015)第493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婉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