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三台县四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三台县四海商贸有限公司,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四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全。被执行人景刚,男,汉族,住三台县北坝镇韩家巷00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26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景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景刚的银行存款180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