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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伟,徐学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541号原告张宏伟,现住依兰县达连河镇。被告徐学臣,现住依兰县达连河镇。原告张宏伟与被告徐学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宏伟负担。审判员  于艳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伟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