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伟,徐学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541号原告张宏伟,现住依兰县达连河镇。被告徐学臣,现住依兰县达连河镇。原告张宏伟与被告徐学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宏伟负担。审判员 于艳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伟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