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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乌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乌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2003年12月,原、被告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7月30日生长女周某某,2006年6月生次女王某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自2010年以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对原告及小孩关心较少。原告及家人多次劝说被告让其改掉恶习,但被告不知悔改,还经常耍酒疯,辱骂殴打原告。2013年8月,被告因赌博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两个孩子的教育和生活均由原告独自承担。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2000元。夫妻共同财产有“昌河”双排座汽车一辆、液晶电视一台、海尔三开门冰箱一台全部在被告处,我要求依法分割。共同债务有:在靖远县东关信用社贷款30000元,原告现在基本还清了,就不要求被告分担了。被告王某未作答辩。质证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结婚原件两份,证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峰结婚的时间和登记情况;3、户口登记卡复印件两份,证明两个孩子的出生日期。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王某的户籍证明,经原告质证认为属实。经合议庭评议,对以上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和本院调取的证据均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原、被告按靖远习俗举行结婚仪式结婚,2005年1月25日在靖远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04年7月30日生长女周某某,2006年6月23日生次女王某某。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2013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两个孩子的教育和生活费用均由原告独自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且生育两个孩子,但在婚后却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外出两年之久不和原告联系,不照顾家庭和孩子的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周某某和王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较妥。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的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不能按时支付孩子抚养费,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请求暂不予支持,待被告出现后,原告可再行主张。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告的这一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子女抚养:原告周某某抚养孩子周某某、王某某,抚养费暂由其自理。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富梅代理审判员  葛有花人民陪审员  闫宝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春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