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婷婷因与被申请人舒悦、被申请人李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婷婷,舒悦,李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婷婷,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濮新民、沈伟亮,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舒悦,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站,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陈婷婷因与被申请人舒悦、被申请人李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建民初字第679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婷婷申请再审称:其在原审阶段未向被申请人李站出具任何委托授权书,李站伪造其签名出具虚假委托书、无权代理其参加诉讼,这无疑剥夺了其诉讼参与权、辩论权,原审达成的调解协议违反了调��自愿原则,对该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并要求法院对委托书的签名予以笔迹鉴定。该调解书错误地将李站用于赌博、从未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个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调解内容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该笔债务的偿还责任,申请法院依法再审。申请人陈婷婷提交了该案原审期间的证据以外,还新提交了陈婷婷、李站于2015年8月18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证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及署名李站于2015年10月12日出具的说明。该“说明”内容为:对于借款及之前的判决(应系笔误)结果陈婷婷未参加、事后才知晓,借款用于本人个人消费、离婚后愿独自承担偿还义务等等。被申请人李站、被申请人舒悦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婷婷与被申请人李站原为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李站向被申请人舒悦的借款行为,发生在申请人陈婷婷与被申请人李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舒悦于2015年2月10日至本院起诉,该案于同年3月24日以调解方式结案。申请人陈婷婷以调解没有得到其授权等为由提请再审、进而申请做笔迹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院对申请人陈婷婷的该项请求不予准许。申请人陈婷婷未能进一步提交证据。关于所涉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申请人陈婷婷提出被申请人李站所欠债务属其个人债务、自己不承担偿还责任的主张,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对申请人陈婷婷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陈婷婷提出其不应当承担上述债务的偿还责任、申请再审,缺乏依据,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陈婷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潇审判员 金泰文审判员 陈丽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