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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汇思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122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志伟,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汇思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兆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汇思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灵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