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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罪犯席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席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13号罪犯席洋,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8)营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席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27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3年8月18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8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刑期至2021年5月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席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2013年8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4年度省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4年9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2015年1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席洋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席洋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席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