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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113号原告周某某,女,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大花园新村。身份证号:410211198908120065。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本市禹王台区杨庄。身份证号:410211198609112014。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钱 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