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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蒲运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蒲运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102号罪犯蒲运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8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00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19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赃款、赃物继续退赔。被告人蒲运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锡刑二终字第00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月4日、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1)、(2014)宁刑执字第11214号、第38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蒲运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蒲运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蒲运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该犯未履行财产刑,赃款、赃物未退赔。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蒲运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赃款、赃物未退赔,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运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六日(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