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3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戚月兰与上蔡县五金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月兰,上蔡县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391-5号申请执行人戚月兰,女,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上蔡县五金厂。法定代表人张战伟,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上蔡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上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上蔡县五金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2015年7月22日追加上级上蔡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为被执行人,责令上述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申请人戚月兰欠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上蔡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在上蔡县财政局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蔡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在上蔡县财政局存款53777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文强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