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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宋士春与裴新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士春,裴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宋士春,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执行人:裴新忠,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宋士春与被执行人裴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9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裴新忠所持有的在怀远县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