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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黄元与陈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元,陈未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民初284号原告:黄元。委托代理人:蒋开刚,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未元。原告黄元女与被告陈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由被告陈未元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1月29日,被告陈未元因资金短缺经陈凤丹担保向原告黄元女借款100000元,并于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亦未支付利息。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未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黄元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陈未元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被告陈未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一份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65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