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肖群清、徐梅英等与徐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群清,徐梅英,徐光明,徐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416号原告肖群清,女,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原告徐梅英,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原告徐光明,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告徐嘉莲,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群清、徐梅英、徐光明与被告徐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群清、徐梅英、徐光明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以已和被告徐嘉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群清、徐梅英、徐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肖群清、徐梅英、徐光明负担。审判员 叶星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