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芜湖科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芜湖市合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芜湖科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芜湖市合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科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益民,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合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世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梦,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桂平,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芜湖科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芜湖市合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芜湖科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芜湖科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芜湖科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芜湖科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张 勤代理审判员 丁大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国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