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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XX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5刑初23号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穆棱市。2012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7月22日,因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穆棱市看守所。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穆检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华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末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来到穆棱市八面通镇鹏飞网吧,见被害人杜某某正在上网,遂上前搭讪,趁杜某某不备,将杜某某放置在椅背衣服兜内的200元现金盗走,赃款被其挥霍。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因他案被公安机关传唤,其主动交代本案犯罪事实,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于2015年12月25日,在天津市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军良城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穆棱市公安局八面通镇第一派出所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穆棱市公安局在逃人员登记表、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军粮城派出所抓获经过,穆棱市公安局八面通镇第二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穆棱市人民法院(2012)穆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王某指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照片;王某、杜某某还原盗窃过程的视频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新罪,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不属于“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累犯,但亦应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某系累犯的指控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因他案被公安机关传唤时,主动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依法不能认定自首,但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桂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芦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