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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15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顾志忠、姚碧英与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州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志忠,姚碧英,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州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511-1号申请执行人顾志忠,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姚碧英,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魏传银,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州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许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顾志忠、姚碧英与被执行人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州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委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终字第2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规定: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3月23日止所欠的店铺租金人民币46660.69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能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顾志忠、姚碧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州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榕民终字第2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旭东执行员  钱苏闽执行员  陈维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闽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