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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德踩与陈健、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九华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踩,陈健,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九华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九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黄梅)盘山。法定代表人毛圣均,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胡金德,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德踩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陈德踩以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九华村民委员会擅自修改其承包田账册,将1.21亩田记载入本村村民陈代娣名下,将旱地1.1亩计入其水田账下使其多交农业税为由,要求该村委会赔偿损失1640元、纠正登记在册的田亩数。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句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认定,1998年陈德踩取得3.6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于2005年与村委会补签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陈德踩主张5.0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事实依据,其主张的损失1640元实质是农业补贴费,而发放农业补贴费系行政行为,不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驳回了陈德踩的诉讼请求。陈德踩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之一为“1999年二轮承包时,上诉人承包了5.46亩土地,一审判决认定陈德踩1998年取得3.6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事实认定错误;2002年春,讼争1.21亩土地被村委会负责人员私自涂改登记至他人名下,违反了法律规定”。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1998年、1999年前后,二轮承包开始时,上诉人取得了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遂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镇民终字第0177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德踩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应登记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陈德踩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中记载的陈德踩承包的土地并不包含讼争的1.21亩。一、二审法院根据陈德踩指认的单位所查明的1999年、2000年、2001年土地承包事实的资料,也未能证实二轮土地承包时陈德踩已取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陈德踩未能提供与其主张的承包土地范围一致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陈德踩认为其在二轮承包中,自1999年起取得了5.06亩土地承包权,但陈德踩无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该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806号民事裁定,驳回陈德踩的再审申请。陈德踩一审诉称:2002年,陈健作为大队会计兼书记将自己承包的1.21亩田记载入本村村民陈代娣名下,将旱地1.1亩计入其水田账下使其多交农业税费,造成水田1.21亩的损失共计49549元。要求陈健、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九华村民委员会赔偿1.21亩水田的经济损失49549元。陈健一审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九华村民委员会一审辩称:陈德踩诉请的改账一事已经句容市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其诉讼请求已经被驳回;其再次要求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陈德踩的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生效的裁判文书具有既判效力。陈德踩要求陈健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陈健作为村委会会计兼书记更改其承包土地面积,所以即使陈健有该行为,该行为也应为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应当由村委会承担,应视为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本案中陈德踩与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九华村民委员会之间土地承包经营面积争议这一诉讼标的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陈德踩提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综上,陈德踩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陈德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部退还陈德踩。陈德踩坚持其一审诉讼意见,提起上诉。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提起的诉讼,与其2014年5月8日提起的(2014)句民初字第942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并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诉讼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德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思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