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龙德汉与被告黄沙铺镇万家垅采石厂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德汉,通山县黄沙铺镇万家垅采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26号申请执行人龙德汉,又名龙汉东,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住湖北省谷城县南河镇兴隆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650522505x。被执行人通山县黄沙铺镇万家垅采石厂。法定代表人阮细灿,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德汉与被执行人通山县黄沙铺镇万家垅采石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金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沈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