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6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娜娜与展淑艳、袁振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娜娜,展淑艳,袁振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6823号原告刘娜娜。被告展淑艳、袁振刚。本院受理原告刘娜娜诉被告展淑艳、袁振刚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原告刘娜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展淑艳、袁振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娜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娜娜撤回对被告展淑艳、袁振刚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温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