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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6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娜娜与展淑艳、袁振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娜娜,展淑艳,袁振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6823号原告刘娜娜。被告展淑艳、袁振刚。本院受理原告刘娜娜诉被告展淑艳、袁振刚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原告刘娜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展淑艳、袁振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娜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娜娜撤回对被告展淑艳、袁振刚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温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