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1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支行与张方方、余丽娜、张圆圆、杨波、王平杰、王冬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支行,张方方,余丽娜,张圆圆,杨波,王平杰,王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194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支行,住所地阿拉尔市威尼斯商业街新华书店旁。法定代表人徐淑成,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辉虎,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支行员工。被告张方方,男,1987年出生。被告余丽娜,女,1986年出生。被告张圆圆,男,1987年出生。被告杨波,女,1993年出生。被告王平杰,男,1986年出生。被告王冬梅,女,198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支行与被告张方方、余丽娜、张圆圆、杨波、王平杰、王冬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财产保全费605元,合计12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 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