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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尹凤良与刘福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凤良,刘福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74号原告尹凤良,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刘福禄,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凤良诉被告刘福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凤良以与被告刘福禄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凤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凤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凤良负担。审 判 长  韩有国审 判 员  王红影人民陪审员  徐庆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