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塑达实业有限公司、张晓龙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塑达实业有限公司,张晓龙,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财保22号申请人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山。被申请人上海塑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蓉。被申请人张晓龙。被申请人张玲。申请人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塑达实业有限公司、张晓龙、张玲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相应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塑达实业有限公司、张晓龙、张玲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相应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以凤审判员 顾介彬审判员 陆玲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