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陆志强与何丙全、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志强,何丙全,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925号原告:陆志强,居民。委托代理人:卢丽娜、韦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丙全,农民。被告: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庄周办事处红光村后张庄01号。法定代表人:王磊磊,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长涛,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皖北建材家居城19-20幢113号。代表人:刘松淼,经理。原告陆志强与被告何丙全、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决定由审判员吴霞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志强的委托代理人韦凯,远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长涛到庭参加诉讼。何丙全、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4月15日5时40分许,何丙全驾驶皖S×××××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以下简称肇事车辆),由横店往东阳方向行驶至东阳市横店镇东仙线与东磁路红绿灯处时,因闯红绿灯与由北往南行驶的陆志强驾驶的浙G×××××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车损、陆志强受伤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何丙全负事故全部责任,陆志强不负事故责任。三、受害人概况: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居民。四、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何丙全系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其将该车挂靠在远程公司处营运;保险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五、鉴定结论: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鉴定意见确认:陆志强的误工损失日为3个月,营养期限30日,护理期限60日。六、陆志强各项损失:医疗费9644.1元、营养费18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护理费8262元、交通费440元、误工费9990元、鉴定费840元、修理费1800元、评估费100元,以上合计:33506.1元。七、被告已垫付费用:何丙全已支付陆志强8544.1元。八、陆志强变更后的诉请:1、判令何丙全、远程公司连带赔偿陆志强损失26690元;2、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直接支付赔款。远程公司辩称:何丙全系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其将该车挂靠在远程公司处营运,何丙全垫付的费用应予返还,陆志强所有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仅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费用,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护理费应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交通费由法院酌定,车辆损失费认可1000元,营养费过高,鉴定费、评估费和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陆志强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30492元及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2074.1元。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部分,按事故责任及何丙全挂靠远程公司的事实,应由何丙全和远程公司连带赔偿940元,与何丙全已支付的8544.1元相抵后,陆志强应返还何丙全7604.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志强皖S×××××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30492元和第三者责任险赔款2074.1元,合计32566.1元。(上述款项汇入: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85,开户行:东阳市工商银行)。二、被告何丙全和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应连带赔偿原告陆志强损失940元,与被告何丙全已支付的8544.1元相抵后,原告陆志强应于收到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保险赔款当日返还被告何丙全7604.1元。三、驳回原告陆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陆志强负担1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负担213元,由被告何丙全和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霞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郭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