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23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姜志祥、梁久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姜志祥,梁久香,姜志春,王忠芹,姜广清,杨树立,姜祥民,郭爱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负责人亚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国平,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志祥。被告梁久香。被告姜志春。被告王忠芹。被告姜广清。被告杨树立。被告姜祥民。被告郭爱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被告姜志祥、梁久香、姜志春、王忠芹、姜广清、杨树立、姜祥民、郭爱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庭审理前,因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的诉讼目的已达到,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77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金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玉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