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吴俊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吴俊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21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银龙商务楼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钭坚勇,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俊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俊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贝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