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衍坤与张贤浪,黄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衍坤,张贤浪,黄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66号原告李衍坤。委托代理人朱秋惠,广东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贤浪。被告黄颖。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傅祥鹏,广东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衍坤与被告张贤浪、黄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10月起至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四倍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4年11月30日止,共74个月利息合计人民币159478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59478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相关情况2008年7月24日,张贤浪向李衍坤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因资金周转,特向李衍坤先生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此款分期存入借款人张贤浪的以下账户…借款金额按实际存入借款人张贤浪的账户为准,借款期限为半年,(每次每笔于转账日期起计)借款利息为月息百分之三点五,每���1至10日前应付当月借款利息……借款人:张贤浪,担保人:黄颖,借款日期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2008年7月24日李衍坤向借据约定的张贤浪的账户汇款人民币100000元,2008年8月,李衍坤亦向上述账户汇款人民币900000元。2009年5月9日张贤浪向李衍坤出具《承诺书》显示:…本人承诺于2009年5月15日偿还100万元整…;2010年8月2日张贤浪向李衍坤出具《承诺书》显示:…本人承诺在2011年1月30日前按照…并在上述日期前付清所欠利息…;张贤浪向李衍坤出具《协议书》显示:…2010年4月30日前…。两被告在庭审中答辩主张从最后一份2010年8月2日的承诺书至起诉之日2014年12月25日,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李衍坤提供两份主张为2014年10月形成的通话录音证据,主张张贤浪承认李衍坤有向其追讨过欠款,并承诺还款等,主张诉讼时效因李衍坤向张贤浪��张权利而中断,张贤浪应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张贤浪对李衍坤提供的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原、被告双方选定,本院先后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广东安正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内容为:对《通话录音13602590251001》及《通话录音13602590251008》中的张贤浪的声音与本案被告张贤浪声音的同一性及录音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7月10日出具粤南【2015】声函字第49号《函》,载明:1.送检的检材《通话录音13602590251001》及《通话录音13602590251008》两段录音完成时间的鉴定,因送检材料为复制光盘,无法对其完成时间进行鉴定。2.《通话录音13602590251001》及《通话录音13602590251008》通话为粤语,本所鉴定人无法对粤语进行分析,故无法鉴定。广东安正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8月3日出具《关于(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65、66号案补充鉴定材料函》,载明:录音光盘内文件是电话录音的副本,如需进行录音形成时间的鉴定,需提供含有原始录音的录音设备(手机)。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李衍坤提交的《借据》、银行转账记录能够证实李衍坤、张贤浪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能够证实张贤浪向李衍坤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的事实,张贤浪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约定期限向李衍坤返还借款。但张贤浪、黄颖在庭审中提出上述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张贤浪向李衍坤出具的最后一份承诺书承诺还款时间为2011年1月30日,但李衍坤起诉之日为2014年12月25日,李衍坤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李衍坤要求张贤浪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对于张贤浪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李衍坤要求张贤浪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对于李衍坤要求黄颖承担上述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衍坤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58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    涛人民陪审员 陈  初  瑛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卢欣璇(兼)书 记 员 陈  宝  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