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崔广全与李红侠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广全,李红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广全,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侠,女,汉族。上诉人崔广全因与被上诉人李红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8)汉民初字第00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广全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以李红侠占有涉案房屋的行为属对抗人��法院的执行,恢复执行前的状况为由,裁定驳回崔广全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8)汉民初字第0097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汤 涛代理审判员 陈耀斌代理审判员 金 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