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玉良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刑初55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农民。2002年3月26日因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4月27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12月18日因诈骗罪被渑池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0年2月因盗窃罪被渑池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6月1日因盗窃罪被渑池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8月18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6月9日因盗窃罪被渑池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余刑五个月十八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4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5年11月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渑池县妇幼保健院北韶东小区对面的二楼屋内,将陈某家客厅桌子上的乐视电视机和桌子上的3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1671元。2015年11月4日马某某被渑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5年11月9日,渑池县公安局依法将扣押的电视机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渑池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破案报告,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赃物已追缴失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群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左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