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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其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环,李士学,赵兰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147-2号申请执行人王其环。被执行人李士学。被执行人赵兰山。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依法作出(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7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赵兰山所有的李士学驾驶的车牌号为山东G/XXX**号“XXXXXX”自卸车一辆。2016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兰山所有的车牌号为山东G/C21**号“XXXXXX”自卸车一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兰山所有的车牌号为山东G/XXX**号“XXXXXX”自卸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爱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