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其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环,李士学,赵兰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147-2号申请执行人王其环。被执行人李士学。被执行人赵兰山。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依法作出(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7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赵兰山所有的李士学驾驶的车牌号为山东G/XXX**号“XXXXXX”自卸车一辆。2016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兰山所有的车牌号为山东G/C21**号“XXXXXX”自卸车一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兰山所有的车牌号为山东G/XXX**号“XXXXXX”自卸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爱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