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民初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罗艳涛与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艳涛,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02民初字第277-1号原告罗艳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书良,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城关镇翠屏小区2排东段。法定代表人张顺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艳涛与被告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商洛市商州区廉租住房管理处工程款25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罗艳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二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商洛市商州区廉租住房管理处的工程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敬小涛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辛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