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辛国保与无锡市兴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国保,无锡市兴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01659号申请执行人辛国保。委托代理人郭文龙(受辛国保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无锡市兴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仁伟,无锡市兴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辛国保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兴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二倍工资争议一案,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惠劳人仲案字(2015)第5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款项25000元。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无锡市兴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无锡市兴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辛国保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锡市兴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辛国保未能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至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无锡市兴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存款情况。经查,无锡市兴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上述银行均无可供执行存款。执行中,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至无锡市房管局查询无锡市兴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无房产登记。执行中,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至无锡市国土局查询无锡市兴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国土登记情况。经查,无土地登记。执行中,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至无锡市车管所查询无锡市兴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无车辆登记。执行中,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至无锡市惠山区工商局查询无锡市兴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对外投资情况。经查,无锡市兴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执行中,经本院实地调查,无锡市兴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所使用的厂房系租赁李振华(原振华减速器厂)的厂房,其设备系租赁无锡市绍光冷轧厂的设备。现无锡市兴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厂房和设备。执行中,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劳人仲案字(2015)第55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正伟审判员 荆 佩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