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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4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绩溪县正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绩溪县正博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59号原告:安徽省绩溪县正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诉讼代表人:方流柱,该公司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方家杰,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东工业园区北京路南侧(黄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龚国华,董事长。原告安徽省绩溪县正博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晓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心怡(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