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永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9号罪犯吴永涛,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7)塘刑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永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3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8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永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永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获表扬奖励一次;获先进个人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吴永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永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