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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贾守坤与寿光市顺通物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守坤,寿光市顺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320号申请人贾守坤。被执行人寿光市顺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潍高路八里庄路口。法定代表人王俊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贾守坤与被执行人寿光市顺通物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民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寿光市顺通物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6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明刚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