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刑更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彭丽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丽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更761号罪犯彭丽,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服刑。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鄂鄂城刑初字第003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被告人彭丽不服,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鄂鄂州中刑终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彭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彭丽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彭丽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四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彭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彭丽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元新审判员 王长鸣审判员 甄 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桂霄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