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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垦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雷秀山与李龙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垦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雷秀山,男,汉族,第四连职工,住。被执行李龙堂,男,汉族,身份证号,第四师六十三团十二连职工,住该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垦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在霍城县人民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执行案款75838元未执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龙堂在霍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75838元(大写柒万伍仟捌佰叁拾捌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党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尚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