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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陕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陕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县。法定代表人刘伟亚,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康、陈庆(实习律师),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国勇,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翟革能,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1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陕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陕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陕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春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祁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