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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谭建中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谭建中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709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琳,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心蓓,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建中,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要润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建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姚彩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瞿春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