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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康旭东申请执行蔡雪同居析产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旭东,蔡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35号申请执行人康旭东,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蔡雪,女,汉族,1985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康旭东申请执行蔡雪同居析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生效的(2015)内东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执行本金10万元及利息义务、垫付诉讼费1890.00元。执行中本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蔡雪于2017年2月1日前支付执行款5万元,余款于2018年2月1日前付清5万元及垫付的诉讼费189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2015)内东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内东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同居析产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明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