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5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潍坊丰联叉车有限公司与江涛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丰联叉车有限公司,江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500号原告潍坊丰联叉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霞,总经理。被告江涛。原告潍坊丰联叉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7236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7236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初杰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