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2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郭家林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临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家林,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临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916号申请执行人:郭家林,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临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负责人:周文淑,经理。申请执行人郭家林与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临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021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秦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