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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华勇与董斌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勇,董斌,王吉光,米玉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华勇,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董斌,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王吉光,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米玉征,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勇与董斌、王吉光、米玉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