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华勇与董斌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勇,董斌,王吉光,米玉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华勇,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董斌,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王吉光,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米玉征,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勇与董斌、王吉光、米玉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