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执字第1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玉门市凯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学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门市凯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酒肃执字第1213-2号申请执行人玉门市凯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勤民,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学强。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6828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学强在额济纳旗鹏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入200000元,本院于2013年7月9日裁定中止支付。2015年12月1日向额济纳旗鹏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王学强在额济纳鹏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入168282元,额济纳旗鹏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协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额济纳旗鹏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828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孟庆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舒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