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1民初39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皮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诉被告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召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皮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2月5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17日生育男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淡薄,常因琐事争吵,现已分居一年,感情已完全破���,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被告皮某某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中偶有争吵。原告于2015年1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皮某甲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家庭财产。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原告举证材料及当事人认可的事实所认定,其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已生育子女,虽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但未到无法调和的程度。二人在以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定能和好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皮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涛—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