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晓慧与浈江区鸿海汽车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慧,浈江区鸿海汽车用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425号原告:何晓慧,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298。委托代理人:李妹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系何晓慧之妻。被告:浈江区鸿海汽车用品店。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经营者:陈燕武,男,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041970********。原告何晓慧诉被告浈江区鸿海汽车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楚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晓慧的委托代理人李妹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浈江区鸿海汽车用品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晓慧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汽车配件,被告共欠原告汽车配件款24411元,经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4411元。原告何晓慧提供的证据有:1、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3、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汽车配件款24411元的事实。被告浈江区鸿海汽车用品店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8月起,被告浈江区鸿海汽车用品店向原告何晓慧购买汽车配件,由原告送至被告处。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价款24411元的汽车配件。2015年12月18日,陈燕武向原告出具欠原告24411元的欠条一张,并加盖了被告的公章。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晓慧提供了被告浈江区鸿海汽车用品店盖章确认的欠条,证明被告浈江区鸿海汽车用品店欠原告货款24411元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货款24411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举证和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浈江区鸿海汽车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何晓慧货款244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被告浈江区鸿海汽车用品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楚 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梁莹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