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龚昌辉与四川长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昌辉,四川长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947号申请执行人龚昌辉,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5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古泉村四社。被执行人四川长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519号。法定代表人:吴学峰,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本院受理龚昌辉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长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长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爽 百度搜索“”